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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23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内蒙古远拓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包头冀东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远拓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冀东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23民初518号原告内蒙古远拓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刘学,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贺旺,内蒙古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头冀东水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朱长君,经理。原告内蒙古远拓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包头冀东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内蒙古远拓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远拓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1元,减半收取9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内蒙古远拓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那顺乌力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卜 慧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