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执664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季弟与丁学峰、张敏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弟,丁学峰,张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664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季弟,男,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丁学峰,男,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张敏,女,汉族,住无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225民初4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丁学峰、张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39834元及利息,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88元、保全费410元、执行费49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丁学峰、张敏在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39834元或其名下价值相当于39834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阮道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