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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6民初1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小刚与张成广、成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刚,张成广,成素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1770号原告:张小刚,男,1976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邹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怀峰,邹平擎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成广,男,1968年1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邹平县。被告:成素娟,女,1969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邹平县。原告张小刚与被告张成广、成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小刚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成广、成素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张小刚负担。审判员  刘建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甜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