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高开民重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吉林省沧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沧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重初字第8号原告(反诉被告):吉林省沧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永春镇义和村长乐公路18号。法定代表人:舒长海,董事长。被告(反诉原告):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翔运街899号。法定代表人:王福章,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吉林省沧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吉林省沧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吉林省沧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吉林省沧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677元减半收取为53838.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吉林省沧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海峰代理审判员 郭鹏飞代理审判员 唐虹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天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