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0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盛团、张丽艳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盛团,张丽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0执141号申请执行人:王盛团,男,199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张丽艳,女,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盛团与被执行人张丽艳侵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即民初字第77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旭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