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民监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柯正宗、赖秀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柯正宗,赖秀珍,德化县南埕镇人民政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监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柯正宗,男,195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晋江市人,农民,住福建省晋江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赖秀珍,女,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晋江市人,农民,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柯文照,男,199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系再审申请人柯正宗、赖秀珍之长子。委托代理人庄国钦,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德化县南埕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德化县南埕镇。法定代表人林忠营,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张剑平、徐霞蓉,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再审申请人柯正宗、赖秀珍因与被申请人德化县南埕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南埕镇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德化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德民初字第231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柯正宗、赖秀珍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郭立新审判员 陈少杰审判员 林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 维速录员 XX龙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