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昌黎县环境保护局、昌黎县贾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黎县环境保护局,昌黎县贾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执414号申请执行人昌黎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昌黎县工业园区内。组织机构代码40182964-5。法定代表人李新永,局长。被执行人昌黎县贾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黎县龙家店镇垂柳庄村北。组织机构代码58968195-2。法定代表人刘继军,经理。昌黎县环境保护局与昌黎县贾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2017)冀0322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昌黎县贾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昌黎县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昌黎县贾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昌黎县环境保护局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昌黎县贾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昌黎县环境保护局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树伟审 判 员 程玉贵审 判 员 马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梁 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