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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终2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2620张海峰与张峰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海峰,张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26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海峰,男,汉族,1968年1月15日生,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杰、赵萱,江苏清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峰,男,汉族,1983年8月8日生,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敬东,江苏汉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海峰因与被上诉人张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0391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诉人张海峰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杰、赵萱,被上诉人张峰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敬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张峰是否已拉走了张海峰出具欠条中的石子,结合驾驶员签名的单据进行了核对,张峰认可拉走了部分石子,该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矛盾,一审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0391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海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7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孙 庆代理审判员  汤孙宁代理审判员  孙守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王俞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