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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执3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娜与陕西邦达天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娜,陕西邦达天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3446号申请执行人张娜,女,汉族。被执行人陕西邦达天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娜与被执行人陕西邦达天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8834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72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娜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要求被执行人为其提供相关财务报告,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的被执行人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无法联系被执行人。因本案涉及行为的执行,必须向被执行人核实相关情况。2017年6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邦达天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陕西邦达天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相关信息,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34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博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