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6执1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赵金鑫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1972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住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顺城街29号。法定代表人:罗登亮,院长。被执行人:赵金鑫,男,汉族,1987年3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执行赵金鑫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双流刑初字第79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000元,未执行到位。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赵金鑫的财产,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即被执行人赵金鑫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科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立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