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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2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周明祥与被告四川丙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祥,四川丙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2796号原告:周明祥,汉族,住成都市,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希斌,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四川丙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金少杰。原告周明祥与被告四川丙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周明祥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明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明祥撤诉。案件受理费2098元,由原告周明祥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范 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子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