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白俊英、张瑞玲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俊英,张瑞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特2号申请人白俊英,女,1947年12月29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张瑞玲,女,1980年11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白俊英申请认定张瑞玲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申请人白俊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认定被申请人张瑞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白俊英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白俊英撤回认定被申请人张瑞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审判员 闫学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