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2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李健、王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健,王军,山东珺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12执280号申请执行人:李健,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山东珺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组织机构代码:09318874-2.法定代表人:王军,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6)鲁0112民初49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书内容:山东珺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健借款20万元及利息,王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王军与山东珺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未果,我院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将上述文书送达给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向济南市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证券进行查询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在宁阳县国土资源局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军名下的位于宁阳县××楼××室房屋(房产证号XXXX**),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系首封,该房产暂时无法处置。我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案符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秦笃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安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