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4执6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郭梅与师琳周等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梅,师琳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4执6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梅,女,汉族,1974年9月24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光华路*号院*栋2门***号。被执行人师琳周,男,汉族,1964年2月20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新街***号村*号。郭梅与师琳周等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瀍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师琳周需在上述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郭梅借款本金10万元,洛阳市湛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二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70元、公告费600元由师琳周、洛阳市湛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二被告未依法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郭梅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豫0304执623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要求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本院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师琳周作出拘留15日决定。本院在执行中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房地产管理以及工商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师琳周名下位于涧西区南昌路兴隆花园别墅21栋00单元101号房产一套,查封期限2017年1月9日至2020年1月18日止。冻结了师琳周名下中国银行洛阳分行账户存款1972.55元。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0304执62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方 倩审判员 王根虎审判员 王玉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一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