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成都兴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小勇、李良琼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兴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小勇,李良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11执4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兴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高新区机场路新加坡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伊学峰,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小勇,男,汉族,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李良琼,女,汉族,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执行成都兴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小勇、李良琼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小勇、李良琼均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王小勇现因涉嫌犯罪被贵州省黄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被执行人李良琼现去向不明,本案目前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7)川1011执42号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康审判员 何刚审判员刘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奇 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