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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成都兴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小勇、李良琼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兴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小勇,李良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11执4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兴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高新区机场路新加坡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伊学峰,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小勇,男,汉族,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李良琼,女,汉族,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执行成都兴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小勇、李良琼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小勇、李良琼均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王小勇现因涉嫌犯罪被贵州省黄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被执行人李良琼现去向不明,本案目前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7)川1011执42号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康审判员 何刚审判员刘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奇  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