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81执保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97张皇敏与张保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皇敏,张保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保97号之一申请人:张皇敏,男,1967年3月18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申请人:张保界,男,1954年2月10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申请人张皇敏与被申请人张保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保界所有的价值为25万元的财产,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保单号为6613432181820170000001的保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保界所有的价值为2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福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