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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执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长沙智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李红兵、刘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智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红兵,刘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1执1212号申请执行人长沙智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湘龙街道中南汽车世界社区S区07栋112、113号。法定代表人金海涛,董事长。被执行人李红兵,男,198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被执行人刘艳,女,199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121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红兵、刘艳应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长沙智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8000元及逾期还款赔偿金,逾期还款赔偿金按年利率24%标准,从2016年11月27日起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诉讼费2363元、申请执行费155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红兵、刘艳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敏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