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03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葫芦岛供电公司与崔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葫芦岛供电公司,崔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3民初1017号原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葫芦岛供电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负责人刘某1,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某2,辽宁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某,辽宁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男,住葫芦岛市。原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葫芦岛供电公司诉被告崔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原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葫芦岛供电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葫芦岛供电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葫芦岛供电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浩月人民陪审员 卢丹凤人民陪审员 陈 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