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4执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毅、何文琼、侯功武、母宗莲、李兵、何文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毅,何文琼,侯功武,母宗莲,李兵,何文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66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毅,男,汉族。被执行人何文琼,女,汉族。被执行人侯功武,男,汉族。被执行人母宗莲,女,汉族。被执行人李兵,男,汉族。被执行人何文清,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毅、何文琼、侯功武、母宗莲、李兵、何文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毅、何文琼、侯功武、母宗莲、李兵、何文清的执行标的为216727.00元。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张毅、何文琼、侯功武、母宗莲、李兵下落不明,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予以了冻结,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同时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苍溪县人民法院(2009)苍溪民初字第20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素华审判员 邵 雄审判员 何 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温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