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2民终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2-05

案件名称

潘德强、程家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德强,程家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民终11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德强,男,195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家辉,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上诉人潘德强因与被上诉人程家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1203民初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潘德强提出上诉后,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0日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075元。但上诉人潘德强没有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潘德强应于2016年9月6日前交纳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75元,但其没有交纳,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潘德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静芳审 判 员  周向京代理审判员  黄耀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