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5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媛与西安海粤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媛,西安海粤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5009号原告:刘媛,女,汉族,1985年12月11日出生。被告:西安海粤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百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弓宝安,该公司员工。原告刘媛与被告西安海粤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2017年5月31日、2017年6月5日,原告刘媛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计157.5元,由原告刘媛承担。审判员 岳宪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