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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5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媛与西安海粤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媛,西安海粤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5009号原告:刘媛,女,汉族,1985年12月11日出生。被告:西安海粤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百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弓宝安,该公司员工。原告刘媛与被告西安海粤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2017年5月31日、2017年6月5日,原告刘媛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计157.5元,由原告刘媛承担。审判员  岳宪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