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民初1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袁智超与施扬、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智超,施扬,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1487号原告:袁智超,居民。被告:施扬,1978年1月30日。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栋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袁智超与被告施扬、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袁智超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智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袁智超负担。审判员 许卫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松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