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与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民特5号申请人: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法定代表人:黄云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梅,北京王玉梅律师事务所海拉尔分所律师。被申请人: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法定代表人:王庆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内蒙古运宏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宏矿业公司)与被申请人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赤峰建筑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驰宏矿业公司称: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2016)呼仲裁字第16号仲裁裁决书有以下可以撤销的法定情形: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委托内蒙古中建鼎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ZJDX-JD-2016-16号《造价鉴定意见书》对签证4(第30页的2011年8月,零星工程,西北角挡墙)以及签证6(第31页的2011年9月,挡墙,西北角停车场)两部分工程进行了造价鉴定,而签证4和签证6的工程并非驰宏矿业公司与赤峰建筑公司与2011年8月30日签订的《过磅车辆停车场周边新增挡墙及场地平整施工合同》中的内容,而是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的施工,与赤峰建筑公司毫无关系。二、仲裁违法法定程序。北京中兴恒信公司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审核报告,其审计结果为工程造价为825043.16元,而赤峰建筑公司对驰宏矿业提供的审核报告未提出任何质疑,未提出任何反证的情况下,呼伦贝尔仲裁委便决定准许赤峰建筑公司提出鉴定申请,违法了法定程序。三、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北京中兴恒信公司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审核报告,其审计结果工程造价为825043.16元,刘某某作为赤峰建筑公司具体项目的负责人在该报告中签字确认,赤峰建筑公司对驰宏矿业提供的审核报告未提出任何质疑、未提出任何反证的情况下,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却支持赤峰建筑公司对工程质量重新审计的申请,并采纳其鉴定结论,属认定事实错误。四、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赤峰建筑公司在仲裁中提供的证据为复印件,非原件,系伪造。五、仲裁委员会刻意忽略重要事实。根据双方签订的《过磅车辆停车场周边新增挡墙及场地平整施工合同》的约定,赤峰建筑公司在工程结算十日内向驰宏矿业公司提供完税发票后,向驰宏矿业公司支付工程款的85%,但赤峰建筑公司至今未向驰宏矿业公司提供发票。因此,驰宏矿业理应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赤峰建筑公司称:一、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有权裁决涉案事项。签证4、签证6是在原有工程上增加高度而进行施工的签证单,此工程系《过磅车辆停车场周边新增挡墙及场地平整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并未超越仲裁范围。二、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赤峰建筑公司申请对工程造价鉴定,已征得驰宏矿业公司同意,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由内蒙古中建鼎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予以鉴定。因此,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合法。三、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清楚。签证4、签证6中的工程项目,是《过磅车辆停车场周边新增挡墙及场地平整施工合同》增加的工程量的一部分,并非赤峰建筑公司与中国十九冶集团签订工程合同的内容。赤峰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各项施工工程,并经双方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双方对工程量均无异议。故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四、赤峰建筑公司并未伪造证据。驰宏矿业公司承认1143.3平方米工程量的签证单原件在驰宏矿业公司处,赤峰建筑公司提供的证据复印件是从驰宏矿业公司处复印的,赤峰建筑公司并未伪造证据。综上所述,驰宏矿业公司要求撤销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经审查查明:2011年8月30日驰宏矿业公司与赤峰建筑公司签订了《过磅车辆停车场周边新增挡墙及场地平整施工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工程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过磅车辆停车场地基清理及场地回填压实,在回填土上混铺一层30cm的快碎石垫层;2.过磅停车场周边挡墙的砌筑;3.与停车场相关的道路修补及相关零星工程”。计价方式为:”合同金额为885273元,但以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以甲方(注:驰宏矿业公司)现场签证及部分施工图,采用2004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础价格》、《内蒙古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础价格》、《内蒙古自治区园林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础价格》和2011年《呼伦贝尔造价信息》第三季度的材料价格结算。”争议解决方式:”如因本合同项下内容发生争议,双方通过友好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呼伦贝尔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赤峰建筑公司对该工程施工过程中,新增加了”西北角挡墙零星工程”(2011年8月签证单4)、”西北角停车场挡墙工程”(2011年9月签证单6)。签证单4”施工单位处”有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的盖章,签证单6”施工单位处”为空白,后赤峰建筑公司在其持有的该签证单”施工单位处”盖上”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公章。双方对上述签证单工程施工内容没有异议,驰宏矿业公司承认上述签证单的工程由赤峰建筑公司实施完成。驰宏矿业公司于2012年1月17日给付赤峰建筑公司工程款752482元,2015年2月9日给付赤峰建筑公司工程款50000元,共计802482元。根据驰宏矿业公司单方委托,北京中兴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对该工程造价进行审核并出具了《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过磅车辆停车场周边新增挡墙及场地平整工程审核报告》,审定金额为825043.16元。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仲裁期间,经双方一致同意,由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委托内蒙古中建鼎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2016年11月30日内蒙古中建鼎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了《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过磅车辆停车场周边新增挡墙及场地平整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工程价款为1198769元。本院认为,一、关于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是否超越仲裁范围。驰宏矿业公司称,签证单4、签证单6工程系驰宏矿业公司承包给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又将该工程转包给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才是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但驰宏矿业公司在仲裁庭审中承认签证单4、签证单6工程实际施工人为赤峰建筑公司,且驰宏矿业公司提供的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冶实久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后的名称)签订的施工合同,并不包括签证单4、签证单6的工程,应当认定赤峰建筑公司系签证单4、签证单6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故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并未超越仲裁范围;二、关于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征得驰宏矿业公司和赤峰建筑公司一致同意,委托内蒙古中建鼎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依据其出具的《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过磅车辆停车场周边新增挡墙及场地平整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认定工程价款为1198769元,符合法律规定。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程序合法有效;三、关于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否系伪造的。驰宏矿业公司称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支持。赤峰建筑公司在仲裁庭审中提供的证据材料虽然是复印件,但不能因此而认定该证据是赤峰建筑公司伪造的。综上所述,驰宏矿业公司要求撤销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申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子学审 判 员 李 光代理审判员 乌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范晨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