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民申3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刘文华、程斌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文华,程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33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文华,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良,广东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宗麟,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程斌,男,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再审申请人刘文华因与被申请人程斌民间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终16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文华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本案属于民间理财合同纠纷不符合客观事实。(二)二审法院认定程斌汇款给龚某鉴个人的款项属于投资款不符合客观事实。(三)二审法院认定刘文华所作的承诺在法律性质上属债的加入不符合客观事实。综上,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刘文华提交《再审申请补充意见》称:(一)二审法院将《承诺函》、《投资款投资一览表》以及《文华泰富基金投资人会议纪要》认定为统一的整体,没有证据支持,混淆法律关系。(二)二审法院对程斌等人并非泰富基金投资人的关键证据没有认定,反而认定其为泰富基金投资人,与现有证据矛盾。(三)刘文华承诺垫付款项的对象是“文华泰富基金投资人”,程斌等人采取欺诈方式骗取刘文华作出承诺,二审法院未予核实认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文华以出具《承诺函》及与程斌等签订《文华泰富基金投资人会议纪要》的形式,以个人名义对程斌等人作出还款承诺,并在《投资款投资一览表》上签字,确认了包括程斌的投资人名单。《承诺函》有关“鉴于深圳市文华泰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法人龚某鉴的行为导致投资人的损失(名单及损失附后)。”的表述,表明该《承诺函》系刘文华为了解决包括程斌程斌等投资人在本案中的投资损失作出的承诺,《投资款投资一览表》则明确了程斌的投资人身份,二审法院据此认定《承诺函》、《文华泰富基金投资人会议纪要》、《投资款投资一览表》系统一的整体,印证程斌的投资人身份、投资金额和损失金额等,该认定并无不当。刘文华在《文华泰富基金投资人会议纪要》中明确承诺:“在2015年4月30日前,刘文华老师自己拿出不少于人民币仟万元正(10000000元)给文华泰富基金的投资人,按实际投资比例分配”,该还款承诺系其个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二审法院认定刘文华所作的承诺属于债的加入,并据此判令刘文华依约兑现其承诺,在1000万元限额内按照刘文华的实际投资比例向刘文华还款,亦无不当。综上,刘文华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文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郑捷夫审判员 胡晓清审判员 潘晓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阳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