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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民终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袁士凤与被上诉人张磊、张跃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士凤,张磊,张跃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4民终7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士凤,女,1965年3月15日生,汉族,个体。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威,辽宁杨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磊,男,1983年6月12日生,汉族,个体。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平,男,1955年10月25日生,汉族,退休工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跃秋,男,1963年2月10日生,满族,个体。上诉人袁士凤因与被上诉人张磊、张跃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绥中县人民法院(2017)辽1421民初1074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袁士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威,被上诉人张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平,被上诉人张跃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袁士凤上诉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跃秋所欠张磊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属认定事实错误。袁士凤与张跃秋虽是夫妻关系,因张跃秋常年赌博,从2013年开始未参与海鲜店的经营。张跃秋与张磊签订借款合同的时间是2014年1月20日,袁士凤与张跃秋离婚时间是2014年2月21日,双方闹离婚的时间是半年多,张跃秋不可能在离婚前一个月借款110万元用于海鲜店经营。张跃秋常年赌博,曾因赌博受过多次处罚,即使张磊与张跃秋借贷关系存在,亦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张磊答辩称,张跃秋向我借款110万元的事实存在,应当还款。该笔款项系张跃秋、袁士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张跃秋是否赌博与该笔借款不存在任何关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张跃秋答辩称,向张磊借款110万元的事实存在,该笔借款确实用到海鲜店经营活动,应该偿还。张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张跃秋、袁士凤偿还借款1100000元及利息。2、由张跃秋、袁士凤承担诉讼费及邮寄送达费。事实及理由:张跃秋和袁士凤原为夫妻关系。张跃秋于2014年1月20日从张磊处借款1100000元,张跃秋于借款当日给张磊写下欠据一张,约定月利息2分,张跃秋用坐落于肖家市场门市房做抵押,保证还款。现在张磊因做生意急需资金,故找张跃秋索要此款,袁士凤推拖不还,故张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审查明:张跃秋和袁士凤原为夫妻关系。张跃秋因年前进大量海鲜货物,于2014年1月20日从张磊处借款1100000元,张跃秋于借款当日给张磊写下欠据一张,约定月利息2分,张跃秋用坐落于肖家市场门市房做抵押(未将房照交给原告),保证还款。2014年2月21日,张跃秋、袁士凤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女方袁士凤同意张跃秋在家居住,如果张跃秋改掉赌博恶习,三年后可以复婚。张跃秋、袁士凤将夫妻共同财产袁士凤名下坐落于肖家市场门市房,赠给其子女。现在张磊因做生意急需资金,找张跃秋索要此款,袁士凤不同意偿还,故张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袁士凤举证证明张跃秋曾因赌博判过刑罚,其婚生子出庭作证证明给其父张跃秋还过赌债70万元,从债主处收其父张跃秋欠据60余张。证明张跃秋有赌博恶习。原审认为,张跃秋由于年前海鲜店进大量海鲜,用肖家市场门市房做抵押,从张磊处借款1100000元及月利息2分,事实清楚,张跃秋、袁士凤对其债务应当积极偿还。该海鲜店是张跃秋与袁士凤夫妻共同经营,借款发生在张跃秋、袁士凤离婚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袁士凤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袁士凤认为该欠款是张跃秋赌博借款,用张跃秋因赌博受过处罚和其子曾为其偿还赌债,来推断该笔巨款为张跃秋赌博用款,不予支持。张跃秋、袁士凤对张磊借款,久拖不还,侵犯了张磊的合法财产权利。综上所述,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张跃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张磊借款1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判决执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计算。二、袁士凤负连带偿还责任。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张跃秋向张磊借款110万元用于其家庭海鲜店经营的事实存在,该笔借款发生在张跃秋、袁士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家庭经营活动,应属夫妻共同债务。现张磊要求张跃秋、袁士凤偿还借款,张跃秋、袁士凤应该偿还。关于袁士凤所提上诉理由,因其未能提供张跃秋将该笔借款用于赌博或偿还赌债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080.00元,由上诉人袁士凤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朱俊芬审判员  陈 超审判员  李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曲兆文本判决书所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