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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民初6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尹宁与张豪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宁,张豪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6754号原告:尹宁,女,199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张豪,男,199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原告尹宁诉被告张豪同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尹宁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尹宁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宁撤回对被告张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尹宁负担。审 判 长  佘志明人民陪审员  颜建玲人民陪审员  李和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沈 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