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民初6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尹宁与张豪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宁,张豪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6754号原告:尹宁,女,199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张豪,男,199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原告尹宁诉被告张豪同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尹宁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尹宁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宁撤回对被告张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尹宁负担。审 判 长 佘志明人民陪审员 颜建玲人民陪审员 李和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沈 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