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民初1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世闻与刘光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闻,刘光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1740号原告:李世闻,男,1957年3月5日出生,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刘光朋,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闻与被告刘光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世闻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光朋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世闻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闻撤回对被告刘光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世闻负担。审判员 王 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金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