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行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临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行政管理(卫生)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鲁1581行初11号公益诉讼人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委托代理人蔺志永,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成龙,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被告临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临清市龙山路。法定代表人李传兴,局长。委托代理人张超,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王广民,山东众兴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公益诉讼人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临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临清卫计局)行政公益诉讼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于同年4月2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益诉讼人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蔺志永、李成龙出庭参加诉讼,被告临清卫计局负责人秦善峰、委托代理人张超、王广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益诉讼人诉称:其在工作中发现,被告存在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遂依法进行了审查处理。经审查查明临清市潘庄中心卫生院、魏湾中心卫生院、康庄镇卫生院、大辛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被告辖区内的四家医疗机构,床位均在20张以上。上述医疗机构自成立以来,始终未按规定建设符合要求的医疗污水处理设施,其产生的医疗污水未经严格消毒就直接排放至化粪池或污水管网。临清卫计局仅于2016年9月向四家医疗机构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其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正确处理医疗污水和垃圾,但四家医疗机构至今仍未整改。临清第三人民医院分院是被告辖区内的私人医疗机构,设有床位60张。2013年11月21日,被告在其无污水处理设施、未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情况下就违法核准其执业登记,并颁发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医疗机构自成立以来,产生的医疗污水未经处理即通过管道直接排入城市管网,对环境造成污染。2017年3月7日,公益诉讼人向被告发出临检民(行)行政违监【2017】37158100002号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制止临清市潘庄中心卫生院、临清第三人民医院分院等医疗机构违法排放医疗污水,确保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017年4月7日,被告书面回复称:决定全市统一招标为市属医疗机构配备污水处理设施,预计4月18日开标竞选。其余民营医院自行和第三方企业进行洽谈安装污水处理设施工作。公益诉讼人认为,被告作为临清市行政区域内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辖区内的医疗机构负有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但其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致使临清潘庄中心卫生院等医疗机构违法排放医疗污水的行为长期存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人发出检察建议后,被告仍未依法完全履职,导致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被告在临清第三人民医院分院未设置并运行污水处理设施、未提交环境保护验收文件的情况下,核准其执业登记并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行为属于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应确认其违法。被告收到检察建议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临清市潘庄中心卫生院等5家医疗机构违法排放医疗污水,属于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应判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现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公益诉讼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履行监管职责,监督临清市潘庄镇中心卫生院等5家医疗机构限期完成医疗污水处理设施的整改。公益诉讼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以上是山东省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地区的法律依据。2、临清市人民检察院临检民(行)行政违监[2017]37158100002号检察建议书及送达回证。证明公益诉讼人已经履行诉前程序。3、临清卫计局关于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的回复。证明临清卫计局未依法履职到位,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被侵害状态。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及第四十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防治法》第六条。证明临清卫计局具有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5、临清卫计局为临清第三人民医院分院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临清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关于临清第三人民医院分院未办理环评手续、未经过环保验收的说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提取于临清第三人民医院分院。证明临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为其核准执业并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属违法履行职责。6、临清卫计局为临清市潘庄中心卫生院等五家医疗机构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证明涉案五家医疗机构床位为20张或20张以上,依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中“20张床位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应配备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定,涉案五家医疗机构应配备污水处理设施。7、临清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2月28日、3月1日对临清市潘庄中心卫生院等五家医疗机构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复印件共九份。证明该五家医疗机构未依法设置污水处理设施、未经环保验收而执业,产生的医疗废水直接排入化粪池或者污水管网。8、临清卫计局2016年9月、12月对临清市潘庄中心卫生院等五家医疗机构的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复印件。证明被告于2016年9月发现临清市潘庄中心卫生院、临清市魏湾中心卫生院、临清市康庄镇卫生院、临清市大辛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设置污水处理设施,仅发出了含有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正确处理医疗污水和垃圾内容的卫生监督意见书,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医疗机构违法排放医疗污水的行为,致使该四家医疗机构违法排放医疗污水的行为长期存在,污染了周边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于临清第三人民医院分院未设置污水处理设施、违法排放医疗废水的行为,被告在2016年12月份现场检查时发出的卫生监督意见书未予涉及,未依法进行监督管理。9、临清卫计局2017年4月7日对公益诉讼人检察建议书的回复。证明检察建议书查明的事实清楚,建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予以认可;被告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采取了一定监管措施,但涉案5家医疗机构至今仍未设置污水处理设施,被告未按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及时立案查处,致使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被告临清卫计局辩称: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被告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具有监督管理职责。在工作中,被告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的污水处理工作也进行了监管,曾在2016年9月份向潘庄中心卫生院等四家医疗机构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其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正确处理医疗污水和垃圾,但因上级主管部门对此项工作未明确进行要求,加之工作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存在偏差,对此项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致使工作中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尤其对原临清第三人民医院分院在未设置并运行污水处理设施、未提交环境保护验收文件的情况下,核准其执业登记并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告认可相关行为确实违犯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聊城市卫计委和聊城市环保局于2017年4月7日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管理工作的通知》(聊卫医【2017】9号),被告将严格落实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文件要求,尽到各项监管职责。被告对临清市人民检察院发出的检察建议书中建议履行监管职责的工作内容已经或正在积极进行整改,但因时间因素部分工作尚未全部整改到位。原临清第三人民医院分院现已更名为临清红星路医院,因该医院系私人营利性医疗机构,采购设备不需进行招标,在被告责令其进行整改后,该院已于2017年4月6日自行与供货单位签订了体化污水处理设备购销合同,设备现已到货,污水处理工程现正在施工过程中,设备安装完毕并调试合格后即可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验收。临清市辖区内的潘庄中心卫生院等医疗机构,系集体非盈利性质,因该四家医疗机构没有采购设备的预算及相关资金进行投入,应由政府财政资金进行支持,医疗污水处理设施属于政府采购范围,被告在接到检察建议书后及时向临清市委、市政府进行了汇报与请示,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决定为全市19家市属医疗机构配备医疗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统一招标采购,19家医疗机构按相关法律的相关规定于2017年3月15日共同委托山东正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代理招标,制作并向社会发布了招标文件,并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进行了竞标、开标等工作,已确定山东杨帆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并于2017年4月28日向中标单位发出了中标通知书,现正在洽谈签订合同事宜,近几日将签订正式供货合同,根据招投标文件规定,中标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后60日内安装调试完毕。因市属医疗机构购置医疗污水处理设备属于政府采购内容,且涉及设施的后续维护与管理,需组织进行招投标、合同商务谈判等工作,所需时间周期较长,被告正在积极督促推进此项工作,上述医疗机构预计两个月左右能够完成医疗污水处理设施的整改工作。辖区内市属医疗机构未建设医疗废水处理设施系历史遗留问题,市属卫生院等医疗机构属差额事业单位,担负辖区内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但政府财政实际没有按规定拨付相关资金,卫生院基本上自收自支,历史欠账较多,有的卫生院职工的工资都不能保证足额发放,没有资金保障医疗废水处理设施的投入与建设。在现有条件下,卫生院等医疗机构对污染较为严重的医疗污物与废水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处理,将医疗废物定期交聊城优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集中收集与处理,市属医疗机构对于医疗废物与污水处理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也做了一定工作。目前还存在现实的问题,有些乡镇卫生院的污水管网还未接通,政府的污水处理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即使卫生院的医疗污水处理设施投入运行,处理后的污水也无法排入政府的污水管网,此问题急需政府其他主管部门予以监管并解决。公益诉讼人所发检察建议书引起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促进了市属医疗机构医疗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工作,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被告在此后的工作中将以本案引以为鉴,全面依法履行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职责,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被告临清卫计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临清卫计局卫生监督意见书十份,证明被告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了监督管理。2、临清卫计局监督约谈记录五份,证明被告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立即对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进行了约谈。3、涉案医疗机构污水处理承诺书五份,证明在临清卫计局对医疗机构负责人约谈后,各医疗机构负责人承诺进行整改。4、涉案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实施方案六份,证明各医疗机构自行制定了污水处理方案并予以落实。5、原临清第三人民医院分院采购污水处理设备的产品购销合同复印件一份、施工说明一份及污水设施处理现场照片二张,证明原临清第三人民医院分院已经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采购与安装,现已基本施工完毕。6、临清第三人民医院分院与聊城优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医疗废物运输处置服务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处理。7、临清市属十九家医疗机构与山东正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招标文件部分内容复印件一份,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包括涉案四家市属医疗机构在内的十九家市属医疗机构共同委托山东正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就乡镇卫生院污水处理项目进行招标采购,并确定山东杨帆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相应工程将在签订合同后60日内完成。8、2017年5月15日涉案四家市属医疗机构经过公开招标与中标单位山东杨帆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医疗污水一体化处理设备制作安装承包合同》及《医院污水处理设施托管运营承包合同》八份,证明中标单位将在签订合同两个月内完成相关的医疗污水处理工程,现在各项施工工作正在进行,预计能够按期完工。9、聊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聊城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4月7日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管理工作的通知》复印件一份。证明上级主管部门第一次就医疗污水废物发布文件,在此之前上级主管部门对医疗污水处理工作没有明确的工作布置,导致被告在工作中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职责,被告在实际工作中履行了一定的监督职责,但因客观原因导致整改工作未能在检察建议规定时间内完成。10、临清市乡镇卫生院污水处理项目招标资料二卷。经庭前交换证据,双方对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开庭审理时,质证意见相同。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公益诉讼人、被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要求,可以证明案件的事实经过,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临清市潘庄中心卫生院、魏湾中心卫生院、康庄镇卫生院、大辛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被告辖区内的四家市属医疗机构,床位均在20张以上。按规定上述医疗机构应配备污水处理设施,但其自成立以来,未按规定建设符合要求的医疗污水处理设施,其产生的医疗污水未经严格消毒就直接排放至化粪池或污水管网。临清卫计局于2016年9月向上述四家医疗机构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其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正确处理医疗污水和垃圾。临清第三人民医院分院(现更名为临清红星路医院)是被告辖区内的私人医疗机构,设有床位60张。按规定该医疗机构应配备符合要求的医疗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被告才能给其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在2013年11月21日,被告在其无污水处理设施、未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情况下就违法核准其执业登记,并颁发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该医疗机构自成立以来,产生的医疗污水未经处理即通过管道直接排入城市管网,对环境造成污染。被告于2016年12月向该医疗机构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其正确处理医疗污水和垃圾。2017年3月7日,公益诉讼人向临清卫计局发出临检民(行)行政违监【2017】37158100002号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制止临清市潘庄中心卫生院、临清第三人民医院分院等医疗机构违法排放医疗污水,确保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临清卫计局认可其相关行为确实违犯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17年4月7日,临清卫计局书面回复称:决定全市统一招标为市属医疗机构配备污水处理设施,预计4月18日开标竞选,其余民营医院自行和第三方企业进行洽谈安装污水处理设施工作。原临清第三人民医院分院已于2017年4月6日自行与供货单位签订了体化污水处理设备购销合同,污水处理工程现正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在接到检察建议书后及时向临清市委、市政府进行了汇报与请示,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决定为包括涉案四家市属医疗机构在内的全市十九家市属医疗机构配备医疗污水处理设施。十九家医疗机构按相关法律规定于2017年3月15日共同委托山东正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代理招标,制作并向社会发布了招标文件,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进行了竞标、开标等工作,已确定山东杨帆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并于2017年4月28日向中标单位发出了中标通知书。2017年5月15日涉案四家市属医疗机构经过公开招标与中标单位山东杨帆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医疗污水一体化处理设备制作安装承包合同》及《医院污水处理设施托管运营承包合同》,约定将在签订合同两个月内完成相关的医疗污水处理工程。在现有条件下,卫生院等医疗机构将医疗废物定期交聊城优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集中收集与处理。本院认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临清卫计局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具有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的规定,20张床位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应配备污水处理设施,涉案医疗机构都应配备污水处理设施,但其自成立以来,未按规定建设符合要求的医疗污水处理设施,其产生的医疗污水未经严格消毒就直接排放至化粪池或污水管网,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虽然临清卫计局在接到临清市人民检察院的建议书后,向涉案医疗机构发出了卫生监督意见书,对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各涉案医疗机构承诺进行整改,制定了污水处理方案,但目前涉案医疗机构仍在违法排放医疗污水,且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工需要一定的时间,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临清卫计局应当继续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督促污水处理工程及时完工,达到医疗污水排放要求。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八)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不合格。”临清卫计局作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原临清第三人民医院分院无污水处理设施、未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就核准其执业登记,并颁发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其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违法。综上,公益诉讼人请求确认临清卫计局向原临清第三人民医院分院(现名为临清红星路医院)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违法,判令被告履行监管职责,监督临清市潘庄中心卫生院等5家医疗机构限期完成医疗污水处理设施的整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责令被告临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涉案5家医疗机构继续履行监管职责;二、被告临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原临清第三人民医院分院(现名为临清红星路医院)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行为违法。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本案上诉费的,按自愿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军审 判 员 张荣昌人民陪审员 王合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邓 青书 记 员 范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