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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6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美香与李建忠、杜丽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美香,李建忠,杜丽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6民初358号原告:赵美香,女,195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蔚县。被告:李建忠,男,196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原住河北省蔚县,现下落不明。被告:杜丽兰,女,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河北省蔚县,现下落不明。原告赵美香与被告李建忠、杜丽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赵美香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补充证据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美香撤诉。案件受理费1038元,减半收取计519元,由原告赵美香负担。审判长  武立森审判员  乔俊明审判员  刘银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 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