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9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黄艳飞与杜润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艳飞,杜润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29民初695号原告:黄艳飞,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被告:杜润海,男,198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原告黄艳飞与被告杜润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艳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润海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艳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给付工资款35943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我于2013年受雇于被告杜润海,到2013年5月15日被告欠我工资3943元,当日给我出具了欠条一张。到2013年9月19日,被告又欠我工资32000元,给我出具欠条一张。后来我找被告多次催要,都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请贵院责令被告给付我的工资款及利息。被告杜润海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5月份,被告杜润海雇佣原告在丰镇工地做瓦工,尚欠原告工资款3943元。被告于2013年5月15日给原告出具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黄艳飞工程款叁仟玖佰肆拾叁(3943元)5月15日杜润海”。后被告又雇佣原告去集宁工地做瓦工,尚欠原告工资款32000元,并于2013年9月19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黄艳飞工程款(32000元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整民工工资杜润海2013.9.19日9月29日归还,必须还清”,2013年9月21日被告杜润海给付原告2000元工资款,后又给付1000元,被告出具欠条后共计给付原告3000元。此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付。诉讼中,原告放弃利息的主张。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其提交的欠条两份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因用法律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被告杜润海送达,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在被告杜润海住所地万全区高庙堡乡××村张贴公告,向被告杜润海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被告杜润海在公告期限内未到庭应诉。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劳务,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工资款欠条,双方形成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按欠条载明的工资数额及给付时间支付给原告。逾期不给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润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黄艳飞工资款32943元(3943+32000-3000)。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8元,由被告杜润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娜审 判 员 李筱荷人民陪审员 刘凤仙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金星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