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执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八研究所、河北奎鹏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八研究所,河北奎鹏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河北宝慧制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执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八研究所,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展览路17号。法定代表人:卜建杰,该研究所所长。被执行人:河北奎鹏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河北省邯郸市邱县梁二庄镇106国道西侧(405公里处)。法定代表人:韩花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宝慧制管有限公司,住河北省邯郸市邱县新城西路于发展大道交叉口。法定代表人:邱立方,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八研究所与被执行人河北奎鹏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河北宝慧制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4)邯市民三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河北奎鹏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河北宝慧制管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海明审判员 李国英审判员 张敏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