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81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正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英明,刘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1执264号申请执行人:李英明,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绛县。被执行人:刘正,男,196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本院在执行李英明与刘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正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宗承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慧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