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执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南昌蓝海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南昌火冰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蓝海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南昌火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1339号申请执行人:南昌蓝海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法定代表人:陶晖,总经理。被执行人:南昌火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法定代表人:万永忠,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民初字第18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12年3月17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的租金563318.74元和2011年10月6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173156.6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600元和执行费9880元(暂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昌火冰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7955.4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如被执行人南昌火冰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南昌火冰实业有限公司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伟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 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