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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4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佩钧与王月山、王建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佩钧,王月山,王建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4552号原告王佩钧,男,1940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告王月山,男,24岁,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告王建勋,男,1966年1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宏伟,职务:经理。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德隆街与曙光路交叉口万城华府B区13楼。委托代理人:董蕾,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佩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佩钧于2017年6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佩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佩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佩钧负担。审判员  郝耀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