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03民初2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口支行与郑庆云、庄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口支行,郑庆云,庄娟,林凡,吴希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初2020号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口支行,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三江口镇高美村高新路81号。主要负责人:林敏,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猛,男,该行客户经理。被告:郑庆云,男,198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庄娟,女,198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林凡,男,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吴希人,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口支行与被告郑庆云、庄娟、林凡、吴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口支行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口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口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口支行负担。审判员  林永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詹云卿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