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8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长子县融汇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鲜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终本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8执122号长子县融汇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鲜霞、沈军、长治市诚信达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6)晋0428民初5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子县融汇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成鲜霞、沈军现住址不详,无法联系,导致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未能送达,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将被执行人成鲜霞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后经查询,三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428执1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员张俊红执行员 刘卫清执行员 曹鹏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尚莹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