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27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记华、陈席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记华,陈席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7民初728号原告: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梅县黄梅镇黄梅大道4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309868625J。法定代表人:陈志,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金水,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再斌,该行职员。被告:王记华,男,1970年10月10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被告:陈席文,女,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原告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记华、陈席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906.20元,减半收取计2953.10元,由原告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干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