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执恢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于振清与高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振清,高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恢68号申请执行人于振清,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委托代理人孙桂荣,女,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同上。被执行人高君,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申请执行人于振清与被执行人高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高君的银行存款,并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主动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执恢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春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家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