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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49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厦门丹厦房产行销策划有限公司与于芷苹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丹厦房产行销策划有限公司,于芷苹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4920号之一原告:厦门丹厦房产行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长青路490-492号第六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37897027C。法定代表人:沈木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耀华,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松,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于芷苹,女,196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清莲,福建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媛,福建贝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厦门丹厦房产行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于芷苹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原告厦门丹厦房产行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丹厦房产行销策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丹厦房产行销策划有限公司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丹厦房产行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朱 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楼欣杰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