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民申1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静波与吴国军、潘巧力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静波,吴国军,潘巧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民申10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静波,女,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国军,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一审被告:潘巧力,男,198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再审申请人李静波为与被申请人吴国军、一审被告潘巧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2民终2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静波申请再审称,(一)吴国军认为案涉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经营,但二审将之改变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事实是该款既未用于夫妻共同经营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首先,吴国军认为是潘巧力为了夫妻共同经营借款,但始终没有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李静波夫妻双方都在李静波父亲的公司工作,潘巧力根本没开过调漆店,夫妻双方也没有其他经营活动,李静波对该借贷行为也不知情,按潘巧力和李静波的个人工资收入及李静波优裕的家庭状况也根本不需要向外借高利贷来维持家庭生活开支。潘巧力赌性未改,其借款未用于家庭开支。李静波父亲公司所需的油漆均是向外采购,潘巧力也不会调漆技术。其次,李静波有婚内协议书、村委会证明、派出所证明及报警受理单等证据证明案涉借款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法院已判决涉及的潘巧力的借款有近二十万,远远超出家庭共同生活支出。婚内协议书和离婚协议书都可以证明案涉借款系赌债。(二)潘巧力长期下落不明,在本案一、二审中均未到庭,一、二审法院是如何送达传票给潘巧力的?综上,李静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再审审查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再审事由和请求进行审查。首先,李静波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也不能证明案涉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经营或者共同生活。原审判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其次,潘巧力经原审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审法院缺席判决并无不当。因此,李静波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静波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孙光洁 代理审判员  王富新 代理审判员  吴 芸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曼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