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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执11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程严刚、潘华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严刚,潘华俊,邹晓青,方昌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4执11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严刚,男,1974年5月7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潘华俊,男,1979年2月21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邹晓青,女,1981年5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方昌水,男,1969年6月25日出生,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严刚与被执行人潘华俊、邹晓青、方昌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潘华俊、方昌水的车辆。现因该案已结案,故原查封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潘华俊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车辆的查封;解除对被执行人方昌水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浙G×××××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林享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军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