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5执1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伍艳霞与广州活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活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艳霞,广州活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活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广州市活通大酒楼,广州市海珠区活通宾馆,周桂莲,李旭初,李广宏,陈树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1820号申请执行人:伍艳霞,女,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委托代理人:游江南,广东合众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活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南洲北路南洲花苑A5地下。法定代表人:李活儿。被执行人:广州活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自编1542号之五。法定代表人:李广宏。被执行人:广州市活通大酒楼,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李活儿。被执行人:广州市海珠区活通宾馆,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号之****层。投资人:李活儿。被执行人:周桂莲,女,195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李旭初,男,196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龙门县。被执行人:李广宏,男,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陈树根,男,195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原告伍艳霞诉被告广州活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活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广州市活通大酒楼、广州市海珠区活通宾馆、周桂莲、李旭初、李广宏、陈树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的(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伍艳霞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活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清还借款1567500元及相应利息、受理费18908、公告费1000元;要求被执行人广州活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广州市活通大酒楼、广州市海珠区活通宾馆、周桂莲、李旭初、李广宏、陈树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伍艳霞申请执行的时候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广州活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活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广州市活通大酒楼、广州市海珠区活通宾馆、周桂莲、李旭初、李广宏、陈树根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广州市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广州活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名下有广州市海珠区南洲北路南燕三街240号101铺。除此之外,没有发现八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核实,上述商铺已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另案作轮候查封。本院在另案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广州活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广东省××县龙潭镇××小组围××底谷××庙(别墅××型××、××、××楼等)的房屋,且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查封处理。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发函请求参与分配。鉴于此,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执行情况。本院认为,经执行,本院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暂不能处理。除此之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5执182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琼审判员 林湛河审判员 周旭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丽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