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民初272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江浩与何福明、沈水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江浩,何福明,沈水红,徐建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2720号之三原告:黄江浩,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达,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元宵,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福明,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被告:沈水红,女,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被告:徐建栋,男,1970年3月22日,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原告黄江浩诉被告何福明、沈水红、徐建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邹文超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江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江浩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900元,由原告黄江浩负担。审判员 张凤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厔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