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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民初272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江浩与何福明、沈水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江浩,何福明,沈水红,徐建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2720号之三原告:黄江浩,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达,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元宵,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福明,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被告:沈水红,女,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被告:徐建栋,男,1970年3月22日,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原告黄江浩诉被告何福明、沈水红、徐建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邹文超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江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江浩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900元,由原告黄江浩负担。审判员  张凤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厔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