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执异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田超、张威与襄阳东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剑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超,张威,襄阳东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东翔公司),余剑,赵振福,李牧泽,田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异48号异议人:田超。申请执行人:张威。委托代理人:程义江,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襄阳东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东翔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剑,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余剑。被执行人:赵振福。被执行人:李牧泽。被执行人:田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威与被执行人襄阳东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剑、胡永忠、襄阳祥福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赵振福、杨红燕、李牧泽、田超、田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田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依法撤销襄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襄城执字第00111-6号执行裁定书中关于对异议人的财产查封。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异议人田超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田超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超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丹审判员 郑玉梅审判员 韩 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