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22执6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郭晖、郭定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晖,郭定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122执638-1号申请执行人:郭晖,女,汉族。被执行人:郭定杰,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郭晖申请执行郭定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郭晖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6月24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122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磊审判员 安 磊审判员 张向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巩亚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