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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22执6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郭晖、郭定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晖,郭定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122执638-1号申请执行人:郭晖,女,汉族。被执行人:郭定杰,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郭晖申请执行郭定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郭晖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6月24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122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磊审判员 安 磊审判员 张向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巩亚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