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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3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某1与陈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105民初13751号原告陈某1,男,汉族,1954年10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陈某2,女,汉族,1952年2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案由:继承纠纷一案原告陈某1诉至本院,请求:1、法院依法分割原告和被告父母的遗产(位于郑州市××农业路××楼××号,郑房权证号为00××85的房产,面积34.38m2);2、诉讼费由原告、被告双方承担。本院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登记在陈勇昌名下的位于金水区农业路5号5号楼8号房屋(郑房权证字第××号)属于被继承人陈勇昌与夏秀云的夫妻共同财产,陈勇昌与夏秀云均已去世,现该房屋的全部份额由原告陈某1继承,被告陈某2(陈某1、陈某2系被继承人陈勇昌与夏秀云的子女)自愿放弃对上述房产的继承权;二、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陈某1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房 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殷小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