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恢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胡建勤与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建勤,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恢15-1号申请执行人胡建勤,男,汉族,生于1968年6月5日,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张勇,男,汉族,生于1972年1月2日,住宝鸡市金台区。本院在执行胡建勤与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虎勤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段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