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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2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唐磊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050号罪犯唐磊,男,1993年10月3日出生于陕西省周至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六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4)鼓刑初字第9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48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6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唐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表扬2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唐磊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唐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唐磊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唐磊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磊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5月8日起至2017年7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红审判员 柯景英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