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2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与曹中毅杨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曹中毅,杨红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246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苏家街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9036087700。负责人:黎阳,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莉莎,女,1989年7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曹中毅,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杨红梅,女,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院在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诉被告曹中毅、杨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撤回对被告曹中毅、杨红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 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晓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