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02执11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世纪大道支行与王某、咸阳宏腾物流有限公司公证债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世纪大道支行,王某,咸阳宏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11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世纪大道支行,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世纪大道蓝马啤酒厂东侧。负责人陶某,行长。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咸阳宏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北上召。法定代表人程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世纪大道支行与王某、咸阳宏腾物流有限公司公证债权一案,依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咸阳市渭城区公证处作出的(2016)咸渭证经字第1207号公证书及(2017)咸渭证执字第032号执行证书,被执行人王某应偿还下欠的全部贷款本金及手续费合计69792元(其中本金为61992元、手续费7800元),咸阳宏腾物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经查,被执行人王某借款抵押物为陕AJ31**号起亚牌小型轿车(厂牌型号起亚牌YQZ7183A,发动机号FW192271,车架号LJDTAA234F0071989)一辆。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费94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某、咸阳宏腾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739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王某名下陕AJ31**号起亚牌小型轿车(厂牌型号起亚牌YQZ7183A,发动机号FW192271,车架号LJDTAA234F0071989)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鱼 跃代理审判员  于 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史玉娟 来自: